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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一年未用被“挪窝”
经调解,当事居民免两年车位管理费
  • 2011年07月1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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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17日讯(见习记者 曹思扬 通讯员 贾军 韩娟) 一年前购买的停车位,却被开发商以设计图纸有误并联系不上自己为由擅自挪了地方。15日,经李沧工商人员调解,青岛市民刘先生得到了免除两年车位管理费的补偿。

    2010年5月,刘先生从某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了李沧某小区的一处住宅,为了出入方便,刘先生又花7万元购买了该小区一地下停车场的329号停车位,此后由于种种原因,刘先生一直未入住该小区。2011年6月,当刘先生准备入住新房时,却发现自己先前购买的停车位置被改成了328号,而329号停车位被挪到了一公用通道处,车停在此处极易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

    刘先生几次找开发商交涉,索要自己原来的停车位,但开发商始终以设计图纸有误、导致实际停车位编号有所改动为由,拒绝刘先生的要求。7月12日,刘先生将其投诉到李沧工商分局虎山路工商所。

    在工商人员的调查过程中,开发商声称调换停车位是出于无奈。由于设计图纸有误,导致实际停车位编号有所改动,开发商称此前已经主动与相关业户取得联系,愿意就具体调换情况与业户协商解决,由于一直联系不上刘先生,为了不影响其他大多数业主停车,他们只好对刘先生的停车位进行了调整。刘先生则表示他这一年中没有更换过通讯方式。

    工商人员指出,经营者不得随意更改或变更消费者已购买的产品或服务。经工商人员调解,15日,开发商提出减免刘先生两年的车位管理费,刘先生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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