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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人办卡盗刷3万元
犯信用卡诈骗罪获刑两年
  • 2011年07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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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18日讯(通讯员 于玲娟 刘素虹 记者 赵壁) 胶州市民姚某代别人办信用卡,结果将卡截留盗刷3万余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因姚某自愿认罪,主动将盗刷金额本息归还银行,并缴纳罚金,近日法院判决姚某有期徒刑2年并适用缓刑。

    2010年,胶州市民王先生去某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被拒绝,银行显示王先生有恶意透支不还的记录:一年前他在该银行申领过信用卡,并且使用了一段时间。王先生觉得很奇怪,因为他并没有该银行的信用卡。原来,2008年11月中旬,王先生曾经委托姚某帮忙办理该银行的“龙卡汽车卡”并交给姚某办卡费600元和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资料,结果姚某告诉王先生信用卡没有申办成功。王先生一直没当回事,直到到银行办理贷款时,查询发现这张挂在他名下的信用卡截止到2010年4月1日应还款额为人民币36670元,银行方面称多次催款未果,但是办卡资料里留的联系电话并不是王先生的,而是一个不存在的号码。王先生随后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2010年5月5日,曾经为王先生办理信用卡的姚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承认他借用王先生的身份资料,并伪造了联系方式,成功从银行申办了信用卡。2009年2月13日,姚某持该卡到青岛某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刷卡,从该信用卡中取走现金人民币29000元,截止到2010年4月1日该信用卡应还款额为人民币36670元。投案当天,姚某主动交纳现金人民币37000元,用于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

    法院认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并利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姚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姚某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近日,胶州法院判决姚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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