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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3000人小区须建中水设施
未按规定建设,最高处10万元罚款
  • 2011年07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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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18日讯(记者 董惠)18日,记者从城市节水办了解到,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居住人口超3000人的居住小区,都需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已建成的工程项目,负荷规定条件的应按规定补建。未按规定建设或补建,最高将处以10万元罚款。

    记者了解到,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潍坊近日出台了《潍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都需配套建设中水回用工程。而对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补建。

    “虽然近些年来,潍坊逐步建设中水回用工程,但到目前为止,居民小区的中水利用率依然为零。”18日,城市节水办的范升海告诉记者,现在城区人口若按80万计算,在正常情况下,每人每月用水量2吨,排水排放率按70%算,城区每月约有100余万方废水白白流走。如果在小区内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白白流走的污水经过处理,达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便可在一定范围内成为供生活及环境杂用的“中水”。

    据介绍,在新建小区规划建筑方案审查中,对不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项目的,不予办理相关规划审核手续。而对不按规定建设的或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节水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实现中水回用且达到水质利用标准的,根据中水回用量对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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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3000人小区须建中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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