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李大鹏 通讯员 郭世鹏 刘肖婧) 开发区一男子上班途中发生车祸,未及时申请认定工伤。时隔几个月,该男子向所在公司索赔时,仲裁委以未进行工伤认定为由,对该男子的申请未予受理。开发区法院也驳回该男子的诉讼请求。
2009年11月26日13时30分,盖某在烟台开发区嫩江路附近步行时与夏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盖某受伤。经烟台开发区交警大队认定,夏某因在人行道未避让盖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盖某受伤后,在烟台开发区医院住院治疗共114天。经交警调解,2010年7月27日,夏某与盖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夏某赔偿了盖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交通费共计76248元。
2011年3月29日,盖某委托烟台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自己因外伤构成九级伤残。随后,盖某上诉到法院要求自己所在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工作人员在调查中认定,盖某发生事故时正在上班途中。事故发生后,盖某和所在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4月11日,盖某到烟台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所在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87012元。该仲裁委以未进行工伤认定为由,对盖某的申请未予受理。
开发区法院认为,盖某虽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但该事故不是发生在劳动过程中,盖某所在公司对盖某受到的伤害没有过错。盖某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应由夏某赔偿,而盖某在交警队调解下,已经得到赔偿。
盖某在本案中要求所在公司据“未申报工伤”之过错赔偿自己损失,因盖某所在公司非侵害人,盖某主张的所谓“过错”与侵害事实无因果关系,所以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最终,开发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盖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6元,由盖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