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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2012年1月1日实施
重大事件决策要听民意
  • 2011年07月2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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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7月19日讯 (记者 郭静)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将正式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目前,该《规定》已经向公众发布,旨在避免执法随意现象,在重大事件的决策上要听民意。

    据了解,《规定》共分8章,含139条。对行政程序原则、行政主体、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特别行为、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做了规范,涉及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多个方面。在制度设计上,建立了管辖、委托、协助、回避、公开、听证、说明理由、证据、时效、阅卷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制度。

    “新规定的两大亮点,一是行政决策程序化,二是行政执法法典化,”山东省法制办主任高存山介绍,在我国长期的法律传统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即使在今天,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也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比如至今立法程序法、违宪监督程序法等重要程序法尚未出台。

    针对我国目前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状,高存山说,在接下来的半年时间里,会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省直机关和相关部门人员的《规定》的培训,加强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程序法观念,在重视实体法的同时不断提升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是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之后的我国省级第二部规范行政程序的政府规章,在我省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全文详见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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