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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房屋登记遗留问题可受理
  • 2011年07月2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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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7月19日讯 (见习记者 白雪岩 通讯员宋力)日前,枣庄市出台了《关于处理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处理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受理范围、受理条件、不予受理范围、办理程序、处理意见、税费问题的处理、特殊问题的处理七部分内容,并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受理范围为:枣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于2003年8月10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但未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而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受理条件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符合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城市排水,供电、消防等要求;土地、房屋权属清晰;建筑质量经具有资质的部门确认,质量合格或不属于危房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办理程序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需要持有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住建部门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补办的相关手续或出具的证明,到房管部门申请登记发证。此规定的出台为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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