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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冒名贷款,60万债务从天降
烟台一市民最终获赔5000元,不良记录被消除
  • 2011年07月2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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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大鹏 通讯员 王洪沛 程延平 孙小俊

    去银行贷款,被工作人员告知自己曾在另外一家银行借款100万元,还有60余万元的本息没有还上。海阳市民范某无缘无故上了银行的“黑名单”,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公司扩规模想贷款竟被告知还有60万贷款

    2009年6月份,范某开办的公司要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到海阳市某银行办理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在中国人民银行信用查询系统检索时,发现范某于2003年7月30日在烟台市福山区一家银行办理了一笔本金100万元的贷款,还有60余万元的本息尚未偿还。由于存在此不良记录,海阳市这家银行拒绝了范某的借款业务。

    后经查明,这100万元是他人冒用范某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从烟台市福山区一家银行借贷的。事情发生6年,范某要不是去办理贷款,还被蒙在鼓里。 

    被人冒名贷款100万无奈之下诉诸公堂

    随后,范某经过多方查询才得知,烟台市福山区某银行的职工曹某因此前业务关系得到他及妻子的证件信息。2003年,曹某向某保险公司烟台市福山支公司消贷部业务经理姜某提供了范某与其妻子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姜某利用其在工作上的便利,找到烟台市福山区某银行支行,办理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贷款金额为100万元,保险确认书上面范某和其妻子的名字是曹某签的。手续办好后,贷款批下来被转到姜某帐户上。然后,姜某与曹某将这笔款借给吕某50万元。这100万元贷款由姜某每月到银行交还贷款,还到2006年左右,姜某没有钱了,就停止了还款,后来银行催交了几次,没有交上。

    2009年7月23日范某以烟台市福山区某银行、烟台市福山区某银行支行、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支公司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海阳市人民法院。

    不良记录被消除获赔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为何冒用范某身份借款的姜某和曹某没有被起诉呢?据该案审判长介绍,姜某和曹某在冒用范某身份借这100万元之前,每人分别在银行借贷了500万元左右,根本没有偿还能力,所以范某起诉时考虑到这点也就没将两人列入起诉对象。 

    海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在金融系统的不良信用记录被公众知悉的可能性和范围极小,因此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但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构成了对其姓名权的侵害。

    该笔贷款能够成功贷出,是福山区某银行的工作人员未按照商业银行贷款程序的规定严格审查贷款人的身份,没有审查贷款合同是否是贷款人本人签订造成的,由于某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导致范某被侵犯了姓名权,福山区某银行应当承担审查不严的责任。该银行由于审查不严,使范某在金融机构的诚信度受损。

    最终,法院判决烟台市福山区某银行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消除范某的不良信用记录,并在烟台市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向范某赔礼道歉,赔偿范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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