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9日A10版《临沂临港一官员被判14年》一稿第二段中,“李忠余在担任莒南县洙边镇党委书记、莒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临沂市临港区党工委书记期间”,应为“李忠余在担任莒南县洙边镇党委书记、莒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临沂市临港区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期间”。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