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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诊疗费不得超过10元/人次
  • 2011年07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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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20日讯 (记者 王逸群)记者从物价部门获悉,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指导意见出台,其中规定各市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10元/人次。

    据介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根据患者就诊项目不同,将一般诊疗费区分为中医与西医、注射型与非注射型核定。其中,各市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10元/人次,具体标准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和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确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新农合的参合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

    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按项目付费的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采用其他付费方式的,个人负担不得超过2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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