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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速电动车试行准入制度
对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产品出现问题厂家应召回
  • 2011年07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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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7月20日讯 (记者 马辉) 为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近日,济宁市经信委和济宁市质监局联合制定了《济宁市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规范及准入规定(试行)》,下一步将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规定,济宁市经信委负责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济宁市质监局负责低速电动车有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及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组织产品质量检测。 

    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其中主要包括: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具备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及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销售的产品有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保险。  

    低速电动车的产品检测工作,由市质监局组织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企业生产的低速电动车产品,经检测机构检验,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生产企业即可向市经信委申请产品备案。 

    低速电动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为每辆车打印企业产品识别代号,产品识别代号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方便查验。同时,应在每辆车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销售时应随车发放低速电动车出厂合格证,合格证样式和技术参数内容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为每辆车建立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为每辆车提供至少一年产品质量保证和至少两年的售后跟踪维护服务。生产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车辆产品,对已销售车辆进行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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