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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索赔开假证明反被起诉
不少公司“搬石头砸自己脚”
  • 2011年07月2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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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21日热线消息(记者 张焜)为帮助因事故不幸丧生者的家人得到更高额的赔偿金,潍坊一家公司开具了一张假薪金证明。然而,死者家人在取得赔偿金后,又利用假证明起诉该公司,要求工伤赔偿。21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做假工资证明反而被起诉的公司陆续增多。

    2009年6月初的一天,家住高区的李先生开车在临朐发生事故,不幸丧生。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潍坊一家货运公司出具了一份工资证明,证明李先生是他们的员工,月工资达3000元。2009年底,法院依次判决肇事者等相关个人和单位进行赔偿。

    不久后,李先生的家人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随即被确定为工伤。得知这一消息,货运公司为防止向李先生进行工伤赔偿,在2010年11月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驳回劳保局的工伤认定。货运公司极力辩称,李先生并不是他们的员工。

    货运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李先生只是替挂靠在公司名下的一辆货车开车,与公司并没有关系。货车车主也证明,当时是为了替李先生索要更高额的赔偿,才找货运公司出具了一张假证明。由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被驳回,行政诉讼目前只能中止,货运公司要先进行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无独有偶,2011年初,一家房产公司将一位事故伤者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其原因同样是因为伤者以前在与房产公司关系较好的一家个人房产中介工作,房产公司为其出示了工资证明。但伤者之后要求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由于公司根本就没有这么一名员工,没有合同和保险,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奎文法院的一位法官告诉记者,在民事索赔案件中,看起来像是做假工资证明的情况越来越多。法官们在发现有作假嫌疑时,一般就会酌情不予理会,但无法保证能辨认出所有的假证明。法院也提醒各单位,开假证明的做法不仅违法,也会给自身增加不少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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