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建东认为,由于梁国武提到的“交费当天学校老板的承诺”只是口头所说,并未落实到双方协议或合同中,学校一方又不承认有此事,很难举证。然而,在学校赴新加坡的招生简章中确实提到报考资格,因此梁国武缺乏证据证明培训学校有欺骗行为。
李建东提醒,务必要将内容以文字的形式清楚地写入协议或合同。只有这样,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利益受损方可以掌握充足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