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是临沂一供电所的电工组组长。7月2日,常某带着电工组的工作人员赵某和临时雇用的代某,给刘某的养鸡场架电。当日下午16时许,代某爬上一电线杆作业时,不慎从电线杆上掉下来,当场死亡。经鉴定,代某系电击伤死亡。
据常某供述,他以前曾多次找代某帮忙架电。虽然知道代某没有架电作业资格,但代某为销售自己的小件供电材料,愿意无偿帮忙。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的王自豪律师称,常某作为电工组长,明知高空架电作业可能会发生危险,仍违反安全操作生产规程,雇用没有架电作业资格的代某施工,并且造成代某被电击死亡,其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常某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
由于该重大责任事故行为造成了代某的死亡,代某的继承人可以依法向常某所在的工作单位主张民事赔偿权利。如果代某对该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轻常某单位的赔偿责任。常某单位在向代某作出民事赔偿后,可要求常某在一定范围内赔偿单位的经济损失。
该事故的发生是因常某雇佣代某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造成,刘某作为电力公司的客户,对该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该事故的法律责任。
帮办记者 崔洪英 通讯员 王增才 温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