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制高消费的“老赖”若违反规定实施限制消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报济南7月26日讯(记者 李文鹏 实习生 黄晶晶) 在继2010年11月份公布了首批40名被限制高消费“老赖”名单之后,济南市中级法院26日又公布了第二批被限高消费“老赖”名单,对20个“老赖”的有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
26日上午,济南市中级法院向新闻媒体公布了10家被执行单位和10名被执行个人的信息,并限制其高消费。为了能及时发现被限制高消费的“老赖”违反规定,济南市中级法院公布了中院和基层法院的举报电话,以便申请执行人或其他社会公众发现后进行举报。
被限制高消费的“老赖”,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其相应的“高消费”行为将受到限制。他们外出不能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也不能像别人那样出去旅游、度假。
另外,这些“老赖”还不能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也不能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即便是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以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也都在被限制的范围之内。
济南市中级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吉建春介绍,被限制高消费的“老赖”若违反规定实施限制消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名单中的10家“老赖”单位,将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行为。
“我们通过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开曝光、追究拒执罪等强制手段,不断增强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的高压震慑态势,执结了一大批老大难案件。”济南市中院执行局局长朱新建说,在继去年公布了首批“老赖”名单后,他们今年继续对部分“老赖”的具体信息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