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6日讯(见习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张兰兰) 今年6月,东港区检察院开始试行“代理家长”参与刑事诉讼制度。7月1日,针对日照大学城学生小石的偷盗案件,东港区检察院根据“代理家长”参与刑事诉讼制度,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是东港区不起诉第一案,也是在日照市的第一案。
小石是日照大学城的学生,因在校盗窃室友的银行卡取款,数额较大,被移送东港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小石的家在外地,路途遥远致使父母不能前来参加案件的诉讼,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便通知其辅导员颜老师作为小石的“代理家长”参与诉讼。
鉴于小石是在校学生且平时表现较好,作案是因为其父母连续几个月未给生活费,一时冲动才做出了这种事情,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东港区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并会同“代理家长”颜老师一起制定了对小石的帮教措施。
据悉,这是东港区检察院探索试行“代理家长”参与刑事诉讼制度,作出的不起诉第一案,也是日照市不起诉第一案。
自2011年6月该制度试行以来,除小石案件外,东港区检察院另已委托了“代理家长”两人参与了2起案件的诉讼。对其中1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1人变更强制措施,量刑减轻,切实维护了涉案未成年人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不愿到场或因其他原因不到场,导致法律赋予的这项权利得不到落实。
东港区检察院试行的“代理家长”参与刑事诉讼制度,正是在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场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从妇联、共青团、学校、社区等单位委托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具有一定青少年工作经验的成年人作为“代理家长”参与诉讼,行使法定代理人职责,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帮助,并监督诉讼行为合法性,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