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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莱阳宣判第一案
  • 2011年07月2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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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26日讯(记者 李大鹏 通讯员 夏枫 江东) 因为醉驾,30岁的陆某26日上午被莱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陆某成为今年5月1日“醉驾入刑”后,莱阳市获刑的第一人。

    26日上午,陆某被带入莱阳法院法庭,法官宣读了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陆某在道路上醉洒驾驶机动车,致两车有损,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陆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陆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陆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宣判后,陆某当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

    据了解,5月12日11时50分,陆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204国道由东西行至莱阳市龙大集团门前,撞上对行左拐弯的王某驾驶的轿车,致两车有损,陆某受轻伤。经招远市交警大队法医技术部门检验,陆某血液中酒精成份浓度为1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莱阳市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夏荣德表示,陆某属于醉酒驾车,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陆某涉嫌触犯“危险驾驶罪”,他也因此成为莱阳市第一个撞“醉驾高压线”的被告人。

    据了解,现有的查处醉驾做法是交警抽查,先对司机进行呼气检测,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按照现行标准,每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20毫克以上为酒后驾车,每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80毫克以上为醉酒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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