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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价翻番儿,保额仍“淡定”
业内人士建议,旅客可购买商业险作补充
  • 2011年07月2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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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第一财经日报》消息:从2008年胶济铁路火车相撞事故,到发生于上周六的温州“7·23”动车事故,当人们从各种角度思考铁路交通事故时,可能很少有人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已包含在车票中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多年来尽管票价翻了N倍,保额却始终未有提高。

    截至目前,“7·23”动车事故中已有39名乘客死亡,200人受伤。这些伤亡乘客或其家人,可能还不知道,他们购买的车票中,含有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他们将因此得到不超过17万元的保险赔款。

    根据1992年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有保额2万元的保险,保险费包含在火车票价内,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1994年颁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则将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定为4万元。这两个标准沿用至今。

    2007年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负有限额为15万元的赔偿责任,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换言之,铁路旅客如出险,将从铁路运输部门获得最高不超过17万元的人身伤害赔偿以及2000元行李损失赔偿。

    有业内人士指出,根据现行规定,每张火车票含有2%的强制保险,无论票价和参保金额各有差异,但保险赔偿额则是统一的2万元,该规定显然有失公平。此外,该保险不记名,票根上亦无说明,很多被保险人根本不知道此保险的存在,个体出险时往往很难正常地取得赔偿。

    中央财大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在微博中指出,1951年出台、1992年修订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多年来,票价已涨了N倍,为何保额依然未有提升?

    与一次车祸致人死亡的赔偿可达50万元以上相比,仅17万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显然过低。然而,即便如此,每当重大铁路营运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仍常陷入因赔偿数额引起的经济纠纷的困扰之中。

    东营市一位保险业资深人士介绍,在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额有限的情况下,旅客购买商业保险不失为一个理想的选择。该人士建议,市民出行最好能够在车票保险之外,能额外购买商业意外险作为自身利益保障的一个重要补充。万一发生意外之后,自身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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