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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如何不成“空中楼阁”
法律人士建议:物权法实施细则应尽早出台
  • 2011年07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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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璐

    一则关于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物业将被无偿收回的传闻,让土地使用年限再度成为舆论关注焦点。27日,我省法律人士表示,国家层面关于物权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应尽早出台,实施细则更应侧重民生考虑,尽早消除坊间关于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房子成为“空中楼阁”的担忧。

    青岛已有小区土地使用期限即将到期

    7月26日,有消息披露,深圳一栋20层的商住楼,被告知土地出让年限期满后,将被无偿收回。27日,深圳规划国土委立即回应,称说法“没有依据”。

    土地使用期限已经或即将到期的情况在我省也有案例,2008年记者在青岛开发区采访时了解到,建成于上世纪90年代初的青岛开发区阿里山小区中,有不少居民购买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期限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

    当时接受采访的小区物业公司的张女士介绍,阿里山小区是青岛开发区较早一批对社会公开出售的商品房小区,小区一期建成于1992年前后,土地使用年限为20年,2008年前后到期集中在一期的12栋居民楼,涉及居民数百户,还有不少居民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期限到2011年年底。张女士当时对记者称,小区里的不少居民都是通过中介购买的二手房,而在办理过户的时候并没有办理土地证,不少居民并不知道他们买下的房子土地使用期限即将到期,也不知道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他们的房子该如何处理。

    165号楼2单元的一户居民曾对记者出示了他们家的土地证,土地证标明,这户居民的房子土地出让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0日。而采访时记者了解到,不光阿里山小区,青岛开发区的东小区也面临着土地期限即将到期的问题。

    地上建筑物处理依旧没有明确说法

    对于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20年而非70年的问题,黄岛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当时接受采访时作出的解释为,该小区开发时,国有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黄岛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上作出尝试,设定了20年的土地使用期限。

    采访中,有消息称该小区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业主如要续期需要提前一年申请,然后按照房产证上的土地面积来交钱,土地使用权的定价按照一年前的地价评估,大概是每平方米土地面积1000元,另外土地面积和房产面积也不一样,就阿里山小区来讲,大概是建筑面积的60%,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续期的话约需要6万元费用。

    但黄岛国土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却称,上述说法并不属实,就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

    根据本报青岛记者站调查,到记者发稿之日,黄岛这批已经或即将到期的住宅楼,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地上建筑物处理依旧没有明确说法。

    “续期应免费或远低于当时市场价格”

    对于这一问题,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宋洪昌称,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但宋洪昌同时认为,这个人大通过的法律仅做出的是一个方向性的描述,缺乏细节支持,比如“谁来续期,续期有偿还是无偿,续期是备案制度还是审批制度”等等。而正是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宋洪昌认为坊间因此会产生一种法律预期不明确的担忧,深圳物业将被无偿收回也因此广受关注。而此外,今年年初上海一块建设土地在招、拍、挂时明确限制,70年土地使用到期后,地上建筑物将被无条件收回。宋洪昌认为,这种明显与上位法冲突的地方规定,其出台背景也是因为物权法之下的具体实施细则缺位。

    据业内人士介绍,自1998年房改后,20余年间,货币购房、个人产权房屋已经成为普通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主要途径,而根据土地法,与普通购房市民密切相关的城市商品房用地,属国家所有,购房市民获得的是70年或50年的使用权。即便按照50年计算,1998年建成对外销售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限尚有30余年,因此无论是深圳还是黄岛,地上建筑物因土地使用年限而面临去留问题,目前仅为个例。但业内人士称,20年后,此类问题将普遍爆发,而出于前瞻性考虑,物权法之下的实施法规也应尽快进入细节设计日程。

    宋洪昌认为,作为物权法的配套,实施细则内容至少应包括房产所有人可以个人提出续期申请,续期应采用备案制而非审批制,续期应当免费或是远低于当时土地市场价格,同时辅以高额物业税、遗产税等手段来实行楼市调控。“如果续期费用过高,相当于一套房子花两次的钱,不仅仅抬高购房成本,也不利于社会公平,而且还有与民争利之嫌,”宋洪昌称,“政策设计应有民生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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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是新楼盘 产权却剩3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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