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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首例“醉驾入刑”案开审
检察官建议缓刑拘役二至四个月
  • 2011年07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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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26日讯(通讯员 赵海军 刘海燕)25日下午,青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青州市首例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被告人赵某某成为新刑法修正案实施后青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一人。

    5月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一辆红色昌河面包车,在村头拐弯处将对面一位50多岁骑自行车的王某某撞倒,致两车受损,王某某受轻伤。事故发生后,赵某某下车离开现场,弃车回到家中。青州市交警大队接警后会同谭坊派出所民警赶到赵某某家中,迅速将赵某某带回接受调查。

    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鉴定,赵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48毫克,属于醉酒驾驶。青州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未取得汽车类驾驶证、醉酒驾驶汽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饮酒行为,青州市公安机关当即对赵某某实施了刑事拘留,后被取保侯审。

    公诉人认为,赵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60000元的赔偿金已经支付受害人王某某,且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建议对其实行2-4个月的拘役,可实行缓刑处罚,并处罚金,而赵某某对检察官的建议,也没有表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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