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7日热线消息 (记者 王晓)市民卢女士看房子时交了7000元定金,但销售人员却要求她签杨某的名字,卢女士担心自己买的房子将来户主是他人,想退房、退款,但售楼方却迟迟没有回应。
7月25日,卢女士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反映,在7月13日,她和临沂宝利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定房协议,并交纳了7000元定金。但签完定房协议后她就后悔了,因为她在销售方的要求下签的是杨某的名字,她担心以后房子的户主会是杨某,便想要回定金。但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却以退钱需要很多手续为由,拒绝为她办理此事。
据卢女士介绍,13日,她到宝丽·盛世嘉园东区看房,楼盘售楼处一孙姓工作人员向她推荐,并给了她一张购房优惠卡。“她当时给了我一张署名为杨某的购房优惠卡,说是她的客户不用的,让给我用。拿着那张优惠卡,买房时1000元可抵1万元。”卢女士说,她觉得可以省钱,就用那张优惠卡定了一套房子,并交了7000元定金。
在签定房协议时,售楼方要求卢女士在协议上签了杨某的名字。“我当时觉得这事挺奇怪的,我买房子为什么要用别人的名字?”卢女士说,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向她承诺,用其他客户的户名办理,可以帮助她省钱,但是房子的户主最终还是卢女士本人。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卢女士以杨某的名义和临沂宝利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定房协议书。
“回家后我又仔细看了定房协议书,越看越觉得不对劲,乙方我签了杨某的名字,万一以后的购房协议书也要填杨某的名字,我不是给别人买房子吗?”卢女士认为这种规定很不合理。
26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宝丽·盛世嘉园东区销售人员赵女士,她告诉记者,卢女士之前并没有购买优惠卡,她们为了能给卢女士省钱,才把别人不用的优惠卡借给了卢女士使用。而定房协议中签别人的名字,并不影响卢女士正常的购房程序。在赵女士的协调下,售楼方承诺,只要卢女士把相关的证明交给他们,公司会尽快给她退款。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彭海律师。彭律师表示,杨某的优惠卡被卢女士使用,实质上是一种卡的转让行为。如果卢女士在签定房协议时,能和开发商、销售商协商好,就不会造成她的损失,但购房合同必须要签自己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