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等将在每月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即外籍人士的个税起征点为4800元。(7月28日《国际金融报》)
早有学者指出,对外籍人员的扣除额远远大于本国居民纳税人,是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主要弊病。调整前,外籍人员的个税起征点是4800元,比普通纳税人多了一倍有余,这备受专家和舆论质疑。调整后,虽然附加减除费用减少为1300元,但外籍人员少纳税的现状并未真正得到改变。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内外有别”的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形式在世界其他国家是没有的,不仅违背了税法所倡导的公平原则,也违背了“给予外籍居民以国民待遇”的WTO精神。
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目的是调节个人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维护社会公平。个税要体现公平、保障权利,一方面要坚持政府税收与个人纳税之间的公平;另外一方面,则要体现普通民众与富人以及官员之间的公平。外籍人员大多属富人阶层,让他们继续享受“超国民待遇”,不仅让税收公平难以实现,也会阻碍中国的税收制度与国际接轨。(刘义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