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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要验收须过“抗震”关
  • 2011年07月2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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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28日讯(记者 马云云 实习生 刘秦 王振宁) 《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根据草案规定,建设工程验收时要符合抗震设防要求,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最高将处以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草案规定,法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对抗震设防情况一并组织验收。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经复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经抗震性能鉴定后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构)筑物制定改造或者抗震加固规划。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构)筑物,应当优先进行改造或者抗震加固。

    另外,应利用广场、绿地、公园、人防工程、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地,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统筹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完善配套的交通、供电、供水、排污等基础设施。地震应急避难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指示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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