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补助费为每户1000元(每个房证视为一户),需要周转过渡的,拟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可享受两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拟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过渡安置(躲迁)期间,由征收人按规定付给拟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拟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躲迁。拟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发。
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付给拟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计发。选择就地产权调换的拟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躲迁期限为36个月。
临时安置补助费自搬家交房之日起,发至回迁安置通知之日起后延四个月止,在搬家交房时暂付两年,剩余部分按年度支付,回迁安置时结算付清。发放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计发,超出规定躲迁期限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40元/平方米计发。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拟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原房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计发,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发。逾期取消搬迁奖励费。凡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前30天内签定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房证)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标准增发速迁奖励费。
选择就地产权调换的拟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凡是在速迁奖励期前30天内搬迁的,超出应调换房屋面积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在投资优惠价基础上再优惠300元/平方米。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搬家交房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自回迁安置通知发布之日起,免收第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第二年、第三年的物业管理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