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8日热线消息(记者 张大宁) 28日,市民段先生拨打本报热线称,他与朋友在沂河路某酒店就餐时被告知因消费太低,不允许饮用自带的酒水。东营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称,酒店如果有此项规定必须在消费之前告知消费者。
27日晚,市民段先生与朋友前往沂河路某酒店就餐,当他们点完菜准备打开自带的啤酒时,被服务员告知在该酒店就餐,如果消费金额没有达到酒店规定,就不能自带酒水。“我们在很多家酒店吃过饭,这是第一次遇到不允许自带酒水的情况。”段先生说,该酒店的值班经理告诉他们,由于他们选择的是10人以上的大桌,每人最低消费在48元以上才能自带酒水,如果顾客选择饮用自己带的酒水,就必须交50元的服务费。最终段先生和朋友选择了酒店的啤酒,“之前不告诉我们,这不是霸王条款嘛!”
28日上午,记者联系了东营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称,关于酒店是否允许顾客自带酒水,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但是酒店必须在消费前就把相关规定告诉顾客,以方便顾客自由选择,如果在顾客选择消费之后再告知不允许自带酒水或者交服务费之类的事项,顾客可以拒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