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8日讯(见习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张宝华 厉建斌)东港区秦楼街道某村东侧施工挖土形成了长约20米、宽约12米的积水深坑,村民刘某在2010年5月份到水坑洗衣服时溺水死亡。东港区法院近期判定水坑的开挖者和管理者需承担事故责任的20%。
2010年5月3日中午,女村民刘某到秦楼街道某村东侧水坑洗衣服时,不小心掉了下去,溺水死亡。刘某的亲属认为,这个水坑位于该村预留地内,因施工取土造成的,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村委有义务管理村内土地及保护村民合法权益,遂将村委告上了法庭。
东港区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刘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水坑这种危险场所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因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该村开挖的水坑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在水坑周围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未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该村作为涉案水坑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应对因刘某死亡给原告刘某亲属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东港区法院近日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定被告该村村委承担事故责任的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