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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工归途身亡属工伤
菏泽中院撤销成武法院一判为职工权益保护做出新判例
  • 2011年07月2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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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述现的儿子宋现福收到菏泽中院送达的判决书,开心地笑了。   景佳 摄

    本报菏泽7月28日讯(记者 景佳) 本报6月17日《工伤认定,到底难在哪》一稿,报道了成武县大田集镇一窑厂两职工宋述现、党茂果,在外出招工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县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县政府复议维持认定,当地法院一审又撤销一事。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对该案宣判,撤销成武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宋述现、党茂果二人属于工伤。

    2010年4月14日下午7点多,在成武县大田集镇一窑厂做工的宋述现,驾驶摩托车载着工友党茂果从窑厂去大田集镇高庄行政村高太生家,找他到窑厂务工。当晚谈好劳动待遇后,宋述现、党茂果二人从高太生家里出来。当日8时50分许,两人行至该镇张田公路敬老院南处时,被一轿车碰撞,后被送至成武县人民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2010年7月14日,成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死者家属及用工单位窑厂下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宋述现、党茂果为工亡。县政府复议维持这一认定。

    此后,窑厂依法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两人在招工完成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是回家或窑厂的必经合理路线,对此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认定工伤范围。今年4月25日,法院判决撤销成武县人社局下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死者家属对该判决表示不服,上诉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7月22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宋述现、党茂果二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前曾到大田集镇高庄行政村高太生家谈窑厂招工事宜,且二人均是窑厂的工人,虽然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是在招工地点和窑厂或所在村庄之间的道路上,但二人受伤的主要原因,确系外出招工发生交通事故所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7月22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成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成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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