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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不过户被人告败诉后竟一房两卖
因拒不执行判决,岛城女子昨日受审
  • 2011年08月0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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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在庭审现场。 本报记者 赵壁 摄

    本报8月2日讯(通讯员 陈楠 记者 赵壁) 卖了房子不过户被起诉,败诉后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竟将同一套房屋再次卖给他人。2日,因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

    逮捕,青岛女子王某受审。  “我不懂法,我原来觉得自己的房子爱怎么卖怎么卖,爱卖给谁卖给谁。”2日上午,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戴着手铐、穿着黄马甲的中年女子王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2002年3月,王某将佳木斯路上的一处房屋卖给了刘某,双方签订合同后,约定价格为13.3万元,刘某陆续向王某支付了8万余元的购房款。签合同时,该房屋并未办理出房产证,房屋一直未过户。后来该套房屋办出房产证,王某既不收取房屋余款,也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刘某无奈之下诉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08年8月,法院一审判令王某为刘某办理产权过户。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2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王某对判决结果不服,一直拒绝履行判决书上的判决。2009年5月,刘某向市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想到,申请强制执行一个月后,在明知法院已判决的情况下,王某又将该套住房以19.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贝某,并将房屋产权转到贝某名下,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2011年6月,王某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青岛市公安部门抓获。8月2日上午,市北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过程中,王某的辩护律师称,王某没有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而且退休后收入不高、身体不好、属于偶犯,请求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理。法官没有当庭判决,宣布择日宣判。

    据介绍,王某为青岛市法院严惩规避执行行为的第一人。相关法律规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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