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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突爆炸伤眼睛
伤者获赔14万余元
  • 2011年08月0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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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2日讯(见习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张宝华 卜雪雁) 夏天晚上喝点小酒本来是一件很惬意的事,可是冯某却遇到了一件不幸的事。刚从啤酒箱中取出的啤酒还未打开竟然自爆了,不仅酒未喝到,还伤到了眼睛。6月20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啤酒集团、经销商张某连带赔偿冯某经济损失十四万八千余元。

    2007年7月18日20时许,完成一天工作的冯某及其父亲、姑父还有邻居四人一起吃晚饭。

    “我们洗了洗手后,他就伸手去拿啤酒,说先喝点啤酒。”冯某的姑父说,当时还剩四瓶啤酒,正好我们每个人一瓶,当他拿到最后一瓶的时候,那一瓶啤酒突然炸了。

    啤酒瓶爆炸后,冯某父亲立刻把冯某送到了卫生室。

    “我刚吃完饭,他父亲就带着他来到我的卫生室,当时他眼睛里流着血,我马上拨打了120。”卫生室的冯医生说。

    随后,冯某便被送往五莲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共治疗19天。五莲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载,冯某的左眼被击伤了两个多小时。经过两家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的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爆裂的啤酒瓶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啤酒集团的啤酒瓶超过使用期限、不符合国家标准,爆裂是自爆形成的。

    五莲县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对啤酒集团产品质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了审理,判决啤酒集团、经销商张某连带赔偿冯某经济损失二十二万余元。

    该啤酒集团对此判决不服,认为啤酒瓶爆炸原因需重新鉴定,并且赔偿款计算有误,因此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6月20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啤酒集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五莲县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一审认定的赔偿数额计算错误,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了更正,判决啤酒集团、经销商张某连带赔偿冯某经济损失十四万八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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