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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标准不能降
违规企业将被亮“红牌”
  • 2011年08月0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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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2日讯 (记者 范磊贤 通讯员 郇蕾)2日,记者从临沂市住建委了解到,市直新建建设工程相关单位签订《临沂市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有关职责承诺书》,开发企业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开发企业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开发企业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进行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改造的,供热计量安装和改造工程应当同步改造,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达到按用热量收费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规划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然后方可进入可研、立项等工程建设程序。

    另外,新建居住建筑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将每户预收的1800元缴纳到专用账户,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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