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8月7日讯(通讯员 邢同宝 梁昭 记者 刘铭)聊城市东昌府区教育局原局长许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现金、购物卡等300余万元,近日经冠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许某有期徒刑13年。
1999年至2009年8月,许某担任聊城市东昌府区教育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东昌府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城区中小学校舍改造、修缮、附属设施建设等方面,非法收受张某等17名建筑商贿赂,共计人民币2475433元、美元6000元。同时,许某在教育系统调整干部职务和岗位及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非法收受71名请托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51000元,购物卡29000元。另外,许某对844576.37元的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该案由冠县检察院立案侦查,鉴于被告人许某归案后主动交代尚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还全部赃款,冠县人民法院据此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被告人许某受贿赃款3097433元、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844576.37元予以追缴;非法所得660498.1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