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8月7日讯(通讯员 杜争鸣 梁昭 记者 刘铭)聊城冠县一男子酒后无证无牌驾驶货车,被交警查获时其酒精含量已达醉驾标准。8月1日,冠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该男子拘役1个月,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董某今年38岁,家住冠县清泉办事处安村。6月1日15时10分许,董某酒后无证无牌驾驶一辆“时风”牌低速货车行驶时,在振兴路被冠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董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6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水平。公安机关将其刑事拘留后,依法报请冠县检察院审查批捕,冠县检察院于6月13日依法作出董某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决定。
该案进入到公诉阶段之后,冠县检察院迅速指定专人审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经审查认定,董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受到法律处罚。但由于其未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诚恳,冠县检察院以简易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8月1日,董某被冠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冠县首例醉酒驾驶入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