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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好在“定”“订”上打马虎眼
律师提醒:购房者签合同时要瞪大眼
  • 2011年08月0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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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喻雯 见习记者 李栋 实习生 李子伟

    在买房过程中,有不少购房者对“定金”的概念不是很清楚,也有部分购房者反映:为何有的人能轻而易举地把“定金”退掉?而有的人退“定金”就成了违约?

    对此,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瑞福表示,一般情况下,能退的是订金,不易退的是定金。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上的差别还是非常大的。

    陈瑞福称,定金,也可称作担保金,具有担保性质。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应当抵作房价款或者收回;如果购买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买者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一般可视为预付款,是一种具有预付性质的支付。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一般情况下,如果有一方反悔,开发商只须原数退还订金就可,不必双倍返还。

    “不过由于定金合同大都是由开发商自己拟定的,因此购房者不能只看纸上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具体还要看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内容。”陈瑞福提醒,有时候,即使写的是“订金”,但是依据约定内容,体现的是担保性质,也会按照“定金”处理的。如果是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购房者反悔,开发商也可以不返还其所收费用。“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留点神,看准了。”

    对此,陈瑞福建议,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按照商品房买卖的相关法律来制定合同,减少随意性,使“定金”和“订金”恢复其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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