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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及工亡人员供养家属纳入统管
  • 2011年08月0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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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8月8日讯(记者 王海龙) 7日,记者从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作为人社系统为民办的“十件实事”之一,“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顺利进展。截至目前,济宁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共8842人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老工伤”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而在职期间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在企业破产、关闭、改制期间已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的伤残职工,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已经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则不在统筹范围。

    围绕将“老工伤”全部纳入统筹的目标,医疗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科对2004年以前鉴定的人员重新进行了鉴定,确保了鉴定结论的规范性,同时为困难企业解决“老工伤”问题提供了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各项费用全部纳入“老工伤”人员的待遇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配置费等。“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提供的原始材料,对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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