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8日讯(见习记者 朱耕平 实习生 王温馨) 换梭工孟某于去年12月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后申请工伤认定成功。而孟某的工作单位表示“孟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是在下班途中”。8日,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了该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并进行了审查。
据了解,孟某是滨州某公司织布车间的换梭工,家住在惠民县胡集镇白桥村。2010年12月22日下午4点10分,孟某值完早班后从公司骑电动车下班回家。下午4点半左右,张某驾驶一辆小轿车自北向南沿220国道行驶至黄河五路与220国道交叉口时,与沿黄河五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孟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孟某受伤。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多发腰椎横突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骨盆多发骨折等。
经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城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孟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1年4月25日,滨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收到孟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受理。2011年6月8日,滨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做出认定孟某工伤的决定,并规定,如不服决定,可自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月8日,孟某所在工作单位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复议。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魏某认为,孟某2010年12月22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是在下班的途中发生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