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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边捡到“海瓢子”,要被罚500块钱?
民警解释,根本没有这种规定
  • 2011年08月0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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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熊戈措) 8日,有市民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一名10岁男孩在开发区金沙滩海边捡到被风吹到岸边的“海瓢子”,却被告知要罚五百块钱,家长疑惑岸边捡到“海瓢子”也要受罚? 

    8日下午1点多,受台风影响,开发区金沙滩海上掀起大浪,市民郝先生带着家人到海边游玩。来到海边后,郝先生10岁的儿子在岸边看到了一个黑色的球状物,“一个黑色的、像球一样的东西往岸上飘,我等了会,一个浪打过来就把球打到岸上了,我正要过去捡,一个阿姨过来给抢走了。”郝先生说,“海瓢子”给人抢走了也就算了,让他闹心的是一个穿制服的人告诉他,在海边捡拾到物资不还或者不上缴,要被罚款五百块钱。“海边也没有张贴捡东西要罚款的标识,在海边捡个被风浪打上岸的‘海瓢子’也是违法行为?”郝先生认为很不合理。

    下午5点多,记者来到开发区金沙滩边防派出所,派出所的一位王警官告诉记者,法律上没有海边捡到东西要被罚五百块钱的规定,他给记者看了《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在海上拣拾到船舶、渔具、养殖物资等物品的,应当及时归还权利人;无法返还的,报告或者上缴公安边防机关。”该条例并没有关于处罚的规定。

    王警官告诉记者,按老百姓约定俗称的习俗,市民在海边捡到东西,能确定失主的,应该及时返还。确定不了的,正常情况下,应该上缴边防机关。“海瓢子”是渔民们的一种渔具,能找到主人,最好返还,但法律上没有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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