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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钱劳教案
  • 2011年08月1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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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6月,3名江苏常州市民到北京反映问题,在乘坐14路公交车时,司机崔林以车上有上访人员为由报警。时隔一年多后的2010年7月,常州警方“突然想起”这件事,以3人拒不购买1元公交车票为由,将她们先拘留、后劳教。(8月9日《新快报》)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因为一元钱被劳教,确实够冤的,这让人想起那句经典的话,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因为一元钱被劳教,这大概也是史上最牛的劳教理由了。

    不得不佩服常州警方办案的“认真”,连一元钱的车票纠纷也不放过。但是,常州警方的“认真”,又让人产生诸多怀疑:其一,一元钱的车票纠纷,能构成劳教吗?其二,“认真”的常州警方为何在一元钱车票纠纷发生的114天、289天、373天之后才将当事人送去劳教?如此办案速度,显然与其较真一元钱的态度不符。其三,一元钱车票纠纷发生在北京,常州警方为何伸出如此之长的“手”,插手发生在北京的一元钱车票纠纷案?种种疑点告诉我们,一元钱是小事,但截访是大事。     (池墨)

    法律程序成“过场”

    将合法公民处以劳动教养限制长达1年的人身自由,自然是借用了法治的名义。但是,明显没有立案必要的立案,属于滥用职权,涉嫌以国家强制力打击报复合法公民。由于离立案标准太远,常州警方也承认“案发地”的北京警方并未立案,常州“擅自立案”自然属于滥用职权。其假借法治之名,无非是为当地的“处理目的”找个借口罢了,此案属于典型的“目的先行”。

    常州警方“插手”北京事务,自当办理北京警方的案件交接手续,但北京警方未立案,无“手续”可交接,常州警方本应就此罢手,却依然我行我素,视法律程序如无物。而在此后却又以法律程序处理三个市民,法律程序的选择性使用,让人们明白,在一些人眼中,法律程序就是“过场”。 

    (廖德凯)

    没有最冤,只有更冤

    常州3名市民因为莫名其妙的“拒不购买1元公交车票”而被拘留、被劳教,确实很冤枉。但是,没有最冤,只有更冤,相对于那些被关进“黑监狱”的进京上访者,哪怕是跟那些被关进精神病院的上访者相比,她们又是何其“幸运”!常州警方毕竟给了她们一个说法,让她们明明白白遭了一回罪,尽管这个说法是那样荒唐可笑;常州警方毕竟是采取一种“公刑”来惩罚3名进京上访者,尽管劳动教养这种不经法院审判即剥夺人身自由的“公刑”早该被扫进历史垃圾堆。但是,想想那些被关进“黑监狱”的进京上访者吧,没有人给他们任何说法,他们所受的是一种“私刑”,并且搞不清究竟是谁在幕后施刑,他们才是彻彻底底蒙受了不明不白之冤。      (晏扬)

    下一个会是谁

    你可能会说,你不会不买1元钱的车票,你不会被劳教。但是,也没有证据表明3名江苏常州市民没有买车票啊,当初司机报案并未提及有人上车不买票,报警原因是“有上访人员”。就算她们没有买车票,那事情也是发生在北京,怎么轮得到常州公安来管,而且,她们也为此事被拘留了,怎么能在撤销拘留后又被劳教呢?这不明显违背“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吗?

    也许,你会说你不会去上访,“丧钟”不会为你而鸣。是的,一个人可以保证一辈子不上访,但难保一辈子不被强拆,不能保一辈子不吃地沟油、三聚氰胺、染色馒头,当你因为麻烦发生了牢骚、作出批评、提出了要求,你就很难保证你不会被“跨省”,不能保证你不会被劳教、被拘留、被精神病。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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