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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将利息转成本金法院认定并非高利贷
  • 2011年08月1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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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李文鹏 通讯员 李明君) 因债务纠纷,高某把王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11800元及利息,但王某却辩称高某将1800元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属于高利贷行为。近日,济南市平阴县法院通过审理,认定1800元利息计入本金并非高利贷。

    高某和王某都是平阴县的农民,2009年3月,王某向高某借款10000元。当时二人约定利息按每月每元一分五厘计算,借用期限为一年。然而到了2010年3月,当高某向王某追要借款时,王某却说手头有点紧,要求延期一年。

    高某表示同意,二人进行结算后,将10000元连同利息1800元由王某重新写了借据,利息仍然按每月每元一分五厘计算。2011年5月,高某多次向王某追要借款,但王某却不同意按本金11800元计算利息,要求仍然按10000元计算利息,遭到了高某的拒绝。二人遂产生纠纷,高某一怒之下将王某起诉。

    法庭审理认为,高某将自己的10000元加上一年利息1800元重新借给王某就形成了一个新的借贷关系,不存在复利的问题。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自2010年3月起按本金11800元计算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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