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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社保费滞纳金有变
逾期未缴纳,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 2011年08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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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14日讯(记者 李晓闻) 14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出台了征收滞纳金的具体办法。青岛市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日至15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申报,并于每月24日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据了解,此前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今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后,青岛市人社局研究出台了新的滞纳金征收办法,规定青岛市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日至15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申报,并于每月24日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 

    按规定,用人单位因欠缴社会保险费而被依法征收的滞纳金不得减免。对部分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免收滞纳金。

    市人社局提醒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单位和职工应尽的义务,也是参保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基础。参保人员如果发现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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