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14日讯(记者 曹宏源 通讯员 蔡学英 郭伟伟) 德州男子郭涛(化名)在明知拖拉机、摩托车等物品为他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收购。12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第一例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判决:禁止被告人郭涛三年内从事废品回收等相关经营活动。
德州男子郭涛以从事废品收购为生,自2009年秋至2010年12月间,他在明知拖拉机、摩托车等物品为他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先后15次收购机动车18辆及其他物品一宗,总价值人民币114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郭涛在三年内从事废品回收等相关经营活动。郭涛在从事废品回收经营过程中,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为预防其重操旧业再入歧途,遂在作出缓刑判决的同时下达了禁止令。
据了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5月1日施行后,德州中院发出的首个禁止令。这样的判决比单一的缓刑判决更具约束力。禁止令作为法院判决的一项,具有强制性,如果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将会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法院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此举不仅有利于帮助管制、缓刑的被告人改过自新,而且也体现出法律对适用管制、缓刑的被告人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