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潘跃全)茌平县候先生7月底向单位提出辞职,8月13日结工资时,该单位以“候先生没有遵循提前一月告知辞职的口头约定“为由,扣发他6月份的工资1400元。
8月14日,侯先生说,去年4月他进入济南一家玻璃经营处工作时,经营处负责人孙先生和他口头约定,“如果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出,否则扣发一个月工资。”侯先生答应了,双方没有签劳动合同。今年7月20日,他在茌平县一个大型国企找到工作,7月25日,他向该玻璃经营处提出辞职。8月13日结算工资时,经营处负责人孙先生以他“未遵循口头约定”为由,扣发侯先生6月份工资1400元。侯先生说,他理亏在前,但对方扣了一个月工资,觉得不公平。
孙先生说,“他刚来时我们口头约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让我有招聘新工人的时间,否则扣发一个月工资,他答应了。他突然一走,我到哪招工去?”
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王乐邦律师说,《劳动法》规定,员工离职要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但没规定违规责任。厂方提出的“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符合《劳动法》,“扣除一月工资”属于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侯先生当时同意了,这项约定就是合法的,厂方扣除候先生的工资也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