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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足月工资差额后再纳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算
  • 2011年08月1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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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8月15日讯(记者 李兆辉)15日,针对市民关心的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表“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公告系伪造”的声明,记者到泰安地税局了解到,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口径,与此前市民了解的确实有较大出入,全年一次性奖并非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而是补足月工资后再纳税。

    当前,市民对新所得税法下年终奖纳税额问题比较关注,是否是“全年一次性奖金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成了讨论的焦点。泰安地税局李电强科长告诉记者,全年一次性奖金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说法,确实有问题、有误导之嫌。

    李科长的解释,对于不足3500元的月工资,可用其取得的年终奖金收入补足其差额,剩余的年终奖金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然后用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得出纳税人应纳税额,而并非“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泰安地税局李科长向记者举例说,假设公民隋先生于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该这样计算:隋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所得税减除标准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从而得出隋先生的月均收入2000元,然后以2000元作为其纳税部分,并以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是10%和105元。所以,隋先生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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