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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诊引产孕妇应查计生证明
  • 2011年08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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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副部长刘谦16日表示,医疗保健机构要在超声诊断室、染色体检测室、药房(库)、妇科、产房等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对于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的专家组集体审核,应有记录,可以核查。

    刘谦表示,医疗保健机构接诊引产孕妇时,应查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终止妊娠的证明。

    在药品集中采购时,不得向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配送终止妊娠药品。

    国家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崔丽表示,各地要尽快成立当地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执行具体实施方案,尽快启动专项行动。8月31日前,各省区市要制定完成本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报全国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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