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威海8月16日讯(记者 冯琳) 12日下午,张女士在医院乘坐电梯,要从9楼下到1楼,中途却被电梯内的清洁员以拖地为由请出了电梯,后又被拒绝进入。“当时有急事,却被无故逐出电梯,心里很窝火。”张女士致电本报96706热线询问,这是否属侵权。
12日下午3点多钟,张女士在威海市立第二医院9楼乘坐电梯去1楼。“由于当时有往更高楼层的顾客,所以电梯先从9楼往上走再下行到1楼。”张女士说,她那天约了人有急事,对方已在医院门口等了她很久。
电梯里人特别多,在10楼、11楼、12楼都下了不少人,而且电梯的运行速度出奇慢。电梯内的工作人员解释说,由于医院是特殊场合,有些患有心脑血管的病人需乘坐电梯,所以电梯运行速度比较慢。
“到13楼时,电梯里剩下的几个人都下了电梯。我就继续站在电梯里,心想电梯终于可以向下走,赶紧去1楼了,结果这时,电梯内的两位工作人员让我也在13楼下电梯。”张女士说,她告诉对方她要去1楼,但两个工作人员说现在是她俩的交班时间,前一岗的工作人员必须要把电梯内地面拖干净才能和下一个人换岗。
张女士说,我对她们的工作表示理解,便答应了她们的请求走出电梯,站到13楼电梯外面。可是其中一位电梯清洁人员拖完电梯后,仍然拒绝允许张女士进入电梯。这位清洁员说,需要等电梯地面稍微晾干一点张女士才能再进去。张女士说自己有急事,不能等电梯晾干。这时更高楼有人按电梯按钮,一位电梯清洁工便对张女士说,你先别进来,别在湿电梯内留下脚印,等电梯到楼上后再下行时,你再按电梯按钮。
“本来可以顺顺利利到楼下见朋友,可就这样在中途被‘请’出电梯,耽搁了好几分钟,加上医院的电梯运行速度本来就慢,我最终走出1楼电梯口时,距我在9楼进电梯时已经有10多分钟了。”张女士说。
威海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张女士对于所乘电梯并没有付费,所以电梯工作人员的行为构不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权,而属于服务细节上的缺陷。张女士当时应该拒绝电梯工作人员的要求,或在事后向该医院投诉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