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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醉驾案昨一审集中宣判
滨州目前为止因犯危险驾驶罪受到的最重判决同时“诞生”
  • 2011年08月1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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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城区人民法院在审判庭对四大醉酒驾驶案进行了集中宣判。 见习记者 朱耕平 摄

    本报8月17日讯(见习记者 朱耕平 记者 张卫建 通讯员 赵源泉) 8月17日下午,滨城区人民法院对东城区交警大队前期侦查的四名醉酒驾驶员进行了一审集中宣判,四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拘役一至四个月,并分别被判处罚金二千至四千元。滨州目前为止因犯危险驾驶罪受到的最重判决同时“诞生”。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今年5月8日中午,驾驶吉奥越野车沿滨城区黄河二路由西向东行至渤海六路路口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滨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张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4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王某,于今年5月9日17时许,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滨州码堡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码堡路尚集乡马家村村口以南尹集线28号线杆处时,与由北向南步行至此的行人马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马某受伤。经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区大队审批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滨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白某于今年5月14日17时许,驾驶轿车沿滨城区杨柳雪镇至林家油坊乡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滨州至惠民0914号光缆处时,与尹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尹某及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尹某某受伤。后白某搭乘公交车离开现场。接警后,办案民警追赶上公交车将白某抓获。经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区大队审批认定,被告人白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滨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被告人白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91.7mg/100ml。

    被告人刘某于今年5月20日16时许,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滨城区渤海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河五路路口处时,与在前方顺行的一辆无牌丰田牌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经滨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刘某体内乙醇含量为24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据了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名被告人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积极缴纳了罚金。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白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其中,白某是滨州目前为止因犯危险驾驶罪受到的最重的判决。

    整个宣判过程共持续了约十分钟,四名被告都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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