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17日讯(通讯员 徐希玮 记者 姜萌) 胶南市一男子张某酒后驾车,还顺便让老朋友搭车,结果路上出了事故,导致朋友重伤致残。近日,在胶南市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张某赔偿朋友各项损失20万元。
2010年3月1日,胶南市民张某在酒店吃完饭后酒后驾车返回,一同吃饭的朋友刘某搭乘他的顺风车。途中张某操作不当,车辆撞到树上,刘某头部重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双方就赔付问题始终没能协商成功,于是刘某在事故后不久向胶南法院起诉张某,索要前期医疗费8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认为刘某是无偿搭车,且当时明确知道他是酒后驾驶,因此他认为应该减免部分赔偿责任。法官判令张某承担60%的责任。刘某不服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刘某自主撤诉。但结案后不久,刘某又到胶南法院起诉张某,要求进行伤残评估,并让张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但起诉的刘某却未在指定期间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
2010年11月19日,刘某第四次起诉张某,向张某索要残疾赔偿金等相关损失共计29万余元。张某在法庭上当场拒绝赔付。随后法院进行调解,但张刘二人是多年老友,相互之间有赌气的因素,难以达成协议。法官向二人分析利害关系后,他们才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各项损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