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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首次出台食品安全行政问责方案———
不把好食品安全关可开除公职
  • 2011年08月1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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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8月17日讯(记者 李凤仪) 造成二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降级直至开除处分。17日,记者从菏泽市政府获悉,菏泽首次出台了《菏泽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如果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没有进行有效救援、及时查处或者有隐瞒、谎报等情形,就要让相关负责人及主管人员付出沉重代价。”菏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老百姓无论是在农村饭店还是在集市发现有问题食品,都要追究到具体负责人。

    该负责人介绍,如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就会依照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这名负责人表示,这是菏泽市政府首次出台行政问责追究办法,给相关监管部门设置了红色警戒线。

    据介绍,情节严重是指造成二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食品安全行政主体对象涵盖了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食品安全、经营、餐饮企业,单位食堂等非营利性餐饮服务组织。该办法自8月9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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