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8月17日讯(记者 潘跃全 通讯员 王慧娟)近日,莘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烧毁他人鸡棚案再审宣判,被告人耿某和刘某因烧毁他人鸡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莘县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因家庭琐事,被告人刘某和被害人产生矛盾,妻弟耿某听说此事后说,“想法揍他一顿。”2010年3月12日晚,耿某来到张鲁镇北刘庄村的姐夫刘某家,打电话给被害人:“咱仨找个地方说说这事。”被害人没来,耿某便建议“把他家鸡棚烧了!”刘某点头同意。
当晚,耿某和刘某骑摩托车去了被害人的鸡棚,耿某点燃鸡棚后,两人各自回家。3月24日,两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拘。经鉴定,被烧毁的鸡棚价值14572元。
2010年11月10日,莘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耿某、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分别处罚金3000元。今年4月,聊城市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错误向聊城市中院提出抗诉;6月,聊城市中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错误做出再审决定,指令莘县法院对该案再审。
莘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耿某、刘某义以毁坏他人财物为目的点燃被害人的鸡棚,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且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两人刑责。案发后两人已赔偿被害人35000元,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再审判决维持“被告人耿某和刘某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判决;撤销“被告人耿某、刘某义分别处罚金3000元”。
莘县法院法官提示,民事纠纷在农村很常见,但过激行为可能触犯刑法,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希望大家懂法守法,遇纠纷多调节,不做过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