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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儿媳出轨 8旬老汉持刀伤人
莱阳法院从宽处理,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老汉与儿媳接触
  • 2011年08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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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通讯员 夏枫 同贤 记者 李大鹏) 日前,莱阳市80岁的李老汉因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判决禁止李老汉在缓刑考验期内接触被害人李女士。据悉,这是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山东省首例适用新刑法对老年人犯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案件。 

    据了解,被害人李女士与李老汉之子李某是再婚家庭。李女士与其表哥近期在一起工作,李老汉对此产生怀疑,并且动了报复之念。2010年12月22日8时许,李老汉在其儿子李某开的店内,见到李女士与表哥一同开车回来后,持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朝李女士的腹部、左臂、面部等连刺数刀。经法医鉴定,李女士左侧耳的疤痕构成轻伤及十级伤残。

    李老汉将被害人李女士捅伤后,看见李女士表哥的轿车停在门前,他又持斧头将轿车挡风玻璃、车门、轮胎、前后机盖等处砸坏。作案后,李老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李老汉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李老汉为泄愤故意毁坏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李老汉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均成立。

    鉴于李老汉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犯罪后自首,并且属于老年人犯罪,有悔罪表现。最终,法院决定对李老汉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判决禁止李老汉在缓刑考验期内接触被害人李女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女士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021.98元。宣判后,李老汉表示服判。

    法官说法

    莱阳市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夏荣德说,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八)》自5月1日实施以来,莱阳法院首次适用修改后的条款对被告人作出的判决。原刑法只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未明确规定。

    刑法修改后,刑法修正案(八)对已年满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理,体现了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对老年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有利于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处理,进一步提高司法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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