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8月18日讯(记者 刘守善 通讯员 毛国栋) 近日,济宁市财政局、市招监办联合制定了《济宁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协议供货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等内容,然后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
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由市财政局在公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时予以明确。
协议供货各品目的中标供货商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投标供货商总数的70%,且供货商的数量不少于3家。同一品牌、型号的产品在同一地区,协议供货商应保证其协议价格和实际供货价格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或市场价格,且协议供货商对协议供货产品的型号、配置以及市场基准价的调整,不得降低其产品的质量、配置和优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