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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5722家企业未按期年检
最高可罚10万元
  • 2011年08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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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8月18日讯 (记者 袁沛民)8月18日,记者从枣庄市工商局获悉,截至今年6月30日,尚有5722户在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分(市)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未按规定接受2010年度企业年度检验。

    据了解,此次年检的企业是2010年12月31日前,在枣庄市工商局和各分(市)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及非法人经营单位,包括公司及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所属经营单位、私营企业及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此次年检的企业约有2万多家,年检时间为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8月18日上午,记者在枣庄市工商局负责企业年检的办公室看到,地上堆满了企业年检的材料,工作人员正在对材料进行整理。负责年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企业未按时年检的情况有很多种,有正当的理由可以申请延期年检。由于6月30日后又有不少企业进行年检,截至目前已年检企业数暂时无法统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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